规范直接股权投资运作管理 扶持本地优势企业转型升级-z6尊龙旗舰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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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直接股权投资运作管理 扶持本地优势企业转型升级

  近日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获悉,为规范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以下简称直接股权投资)运作管理,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实施《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操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重点对直投项目运作程序、项目管理及退出、尽职免责制度等3个方面进行详细规定。

  《暂行办法》兼具严谨性与灵活性的原则,实施后有利于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方式的作用,助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引进,更好地扶持本地优势企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南宁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设立子基金到直接股权投资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

  南宁产业发展基金自成立以来,均采用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对南宁市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投资。今年以来,产业发展基金已对接8个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69.7亿元,其中直投需求14.1亿元。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人介绍,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目前一些起到关键性作用的或需要扶持的补位性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不适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因此我市不少重点产业龙头企业提出了直接股权投资需求。

  为继续扶持南宁市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暂行办法》应运而出,它将充分发挥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方式的作用,同时引进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营,并进一步规范直接股权投资运作管理。

  《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股权投资是指南宁产业发展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南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代表南宁产业发展基金履行直接股权投资出资人职责,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南宁市非公开发行上市的创新创业发展、产业化重点企业及新兴产业企业股权、研究院等进行投资的行为。

  借鉴区内外有关经验做法

  优先支持自治区级或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暂行办法》是结合区内外有关经验做法,由市工信局、南宁金融集团及南宁投资引导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认真研究及讨论,并在《南宁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框架下,借鉴参考《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的,其主要目的是支持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以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

  《暂行办法》明确,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股权投资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或允许类,重点支持南宁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先导产业、传统优势产业二次创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而被投资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围绕南宁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依托高校院所、重点龙头企业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在南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化运作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

  这些企业和项目还需满足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良好、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履行了项目备案和核准或审批程序等多个条件。值得注意的是,直接股权投资将优先支持自治区级或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加强监督考核防范金融风险

  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作7个方面的用途

  《暂行办法》提出,南宁市各县区、开发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有关机构均可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或引导基金公司申请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支持。经项目初审、项目尽职调查、项目评审与决策、签署协议等环节后,

  南宁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根据已签署投资协议代表产业发展基金进行出资。南宁产业发展基金直接股权投资所需资金将列入当年南宁市现代工业发展资金安排。

  南宁产业发展基金实行直接股权投资后,该如何加强管理,让其既在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又加大对南宁市重点产业领域和重点项目的投资?为此,《暂行办法》规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不得用作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限制行业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等7个方面的用途。

  为加强监管、防控风险,《暂行办法》还规定,引导基金公司对投资运营机构直接股权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连续3年未完成绩效目标的投资运营机构可取消其直接股权投资运营资格。凡违反《暂行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来源: 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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